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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来了!未按分类扔垃圾最高可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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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7 23:1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武汉市日子废物分类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未按分类扔废物或被罚3000元,快来了解下具体信息吧。
《方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摘抄
日子废物这样来分类
(一)有害废物,是指日子废物中对人体健康或许自然环境形成直接或许潜在危害的物质,包含: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日子废物中未经污染且适合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含: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抛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废物(湿废物/易腐废物/餐厨废物),是指日子废物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色的物质,包含: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发生的餐厨抛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生的蔬菜瓜果废物、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发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废物(干废物),是指除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厨余废物以外的其他日子废物。
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罚:
(一)违背第十条规则的,未将日子废物投进至相应搜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未配置日子废物分类搜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坚持日子废物搜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则,未将日子废物交由符合规则的地址储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则,未制定日子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第十三条规则的,将已分类的日子废物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第十五条规则,不恪守分类处置规则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日子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形成丢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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