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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建造方应根据商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借住宅的户型、面积、套数、方位等,原则上房源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一起,开发建造方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好,保证足额、进度不滞后地建造租借住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新(配)建租借住宅请求处理不动产挂号,国土规划部分应在不动产挂号证书中注记租借住宅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造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配)建租借住宅应悉数用于租借,不得“以租代售”。对外租借单次租期不得超越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法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法获得的产品住宅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借住宅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此外,关于违反相关处理规则的,将由住宅保证房管部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宅保证房管部分可暂缓处理该项意图预售答应或现售存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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